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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事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新的《物权法》草案。有委员提出,老百姓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
委员们的意见,笔者以为很有道理。按照目前的住房土地使用规定,住房用地到期后,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业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至于续租的费用,到时根据情况计算。完全可以想像,数十年后,土地使用费不知会涨到什么程度。
现在各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一,有的50年,有的70年。事实上,5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连满足一代人居住的需要都很难。从开发商拿到土地到业主住进房子,期间相差往往超过5年,如果土地年限为50年,则意味着有效居住年限只有45年。设想一位30岁的青年买房一套,当他到75岁的时候,房屋的土地权到期。收回房屋意味着老人无家可归,而续交土地金肯定也是不小的负担。随着人们寿命增加,就是40岁的人买了房,到45年后的85岁时也不一定去世。如果在85岁的时候因为所住房屋土地到期而被赶走或者不得不续交一笔不菲的费用,那将会是一种怎样的凄惨晚景?
土地使用权一旦到期,将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居问题。今天的立法者应该能够预见到房产到期后的这些问题,直接作出公平、合理、明确的规定。如果回避此棘手问题或者将解决办法授权给其他机关,则人们的居住权可能更难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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