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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每案收取115元 收费标准引质疑

2008年06月04日   春城晚报  

    115元缴费单据

    反映:

    “专递”收费增加当事人负担

    家住嵩明县城区的王先生,因为生意上的原因,王先生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于是,王先生聘请律师准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6月22日,王先生与律师一起来到嵩明县法院将诉状递交到了立案庭。王先生如数交纳了5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后,又被告之还要交纳115元的“法院专递”费用。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按照法院的规定,“法院专递”费必须在立案前交纳,否则不予立案。

    王先生家距离嵩明县法院很近,步行也不过20分钟的路程。为什么嵩明县“法院专递”的收费会这么高呢?曾经有当事人询问:邮资为何如此昂贵?法院工作人员回答说:有时法院的传票要邮寄到世界各地。许多当事人由此疑惑了:一个县级法院,传票邮寄到国外的案件能有多少呢?

  质疑:

    是否属变相乱收费或超标收费

    2004年1月1日起,昆明的法院率先在全国开展了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将判决书送达百姓家的业务。专项业务有明确规定,由邮政局送达的判决书、起诉书与其他“特快专递信件”收费一样,并没有另外施行特殊的收费标准。

    许多当事人认为,“法院专递”的施行确实是件大好事,但嵩明县法院每案统一收取的这115元“法院专递”费,着实有点离谱。因为在他们看来,采用“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按照国家邮政部门目前的基本收费标准,500克以下的一封特快专递收费,也就只要20多元钱,为什么法院要收取115元呢?

    于是,有当事人对嵩明县法院的这种规定提出质疑:每案统一收取115元的“法院专递”费,是否属于变相的乱收费或超标收费行为呢?

  解释:

    资费收取按5次送达标准核算

    说明采访意图后,在嵩明县法院政治处办公室的安排下,法院纪检组组长李荣文接受了采访。李荣文说,这115元确实是“法院专递”的收取费用,但法院只是为邮局进行代收的,所收来的这些费用,都是交纳给邮局作为专递资费来使用的。

    李荣文解释说,因为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同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而且一个案件有可能多次送达,所以每案专递资费收取是按5次送达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的。每一次收费23元,5次就是115元,如果送达没有5次或者超过5次的,都是统一按照5次来收取。也就是说,每案哪怕一次送达,法院都是按照115元的资费来包干收取的。

    嵩明县法院立案庭的一负责人还说,从2005年4月份开始,法院就是这样代收115元专递资费的。收费的事情是院里面规定的,也是经过县有关部门同意的,法院还与邮局签订了合作协议。

    这种“法院专递”收费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属于一种变相乱收费或超标收费行为?李荣文解释说,法院代收“法院专递”资费是有依据的,并不是乱收费行为。关于“法院专递”收费一刀切的做法,李荣文说确实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观点:

    不得背离“专递”司法解释

    据了解,当初昆明市施行“法院专递”时,专递资费的问题就成为有关人士关注的焦点话题。有法律人士当初就提出:既然当事人已经交付过诉讼费,就应当由法院埋单,否则就是乱收费。所以当初昆明法院在推行“法院专递”专项业务时,最初的规定是暂由法院来“埋单”。

    记者了解到,“法院专递”到底要收取多少次为宜,目前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有关人士认为,要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并重,发挥电话便捷条件,成本可能几元钱就搞定。不能将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画上等号,在采用邮寄送达时,不能一味只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柯认为,任何以“法院专递”为由加收当事人诉讼费用、增加当事人额外负担的做法都是与“专递”司法解释指导思想相背离的,是极端错误的,应该坚决摒弃。

  呼吁:

    “法院专递”制度亟待完善

    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法院专递”优点众所周知,但在充分体现优点的同时,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尚有诸多改进之处,既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专递”送达的效率。

    采访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大诉苦水。他们说,由于诉讼文书的特殊性,法院送达不仅要求投递快,回执也要快。但EMS法院专递的回执太慢,难以满足法院送达“双程”快速的要求。基层法院的EMS法院专递,一般由EMS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收据第三联即“寄件人存”联往往要一两个星期才能退回法院。至于“寄件人回执”联退回法院的期限更长,相当一部分杳无音信,直接影响到法院开庭审理。

    其次,“法院专递”签收不到位,难以适应法院送达专人签收的特点。一些EMS投递人员缺乏“专人签收”意识,不少EMS法院专递的“回执”联没有收件人签名和签收日期。相当一部分邮件是由收件人以外的人代收,在签收人与收件人姓名不一致时,又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

    再次,“法院专递”管理不规范,邮件无法投递比例偏高,而且无法投递的理由不明确,难以让法院和当事人信服。对一时找不到收件人的邮件,一些投递员没有认真去查找收件人,便草率地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确实无法投递的,也不及时告知法院,使法院无法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开出的邮件“查询单”回复太慢,审判人员经常为诉讼文书是否送达到位发愁。

    新闻助读

    ■打官司,便免不了诉讼文书的收与发。2004年开始,昆明一些法院率先在全国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目前,该业务已成为不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重要手段。

    ■近日有当事人反映,到嵩明县法院打官司,除了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诉讼费外,每案还必须统一交纳115元的“法院专递”费用。而且法院规定,必须在立案前如数交纳,否则不予立案。

    ■王先生家距离嵩明县法院很近,步行也就20分钟的路程。为什么法院要收115元“专递”费?这种“一刀切收费法”,是否属变相乱收费或超标收费?

    ■那么,嵩明县法院收取的“法院专递”收费为何如此昂贵?收费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这种收费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属于一种变相乱收费或超标收费行为?

    ■相关解释是:每案专递资费收取是按5次送达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的。每一次收费23元,5次就是115元,如果送达没有5次或者超过5次的,都是统一按照5次来收取。

    ■有律师认为,任何以“法院专递”为由加收当事人诉讼费用、增加当事人额外负担的做法都是与“专递”司法解释指导思想相背离的,是极端错误的,应该坚决摒弃。(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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