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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轻判引连锁反应 "云南许霆"欲申诉
2008年04月02日法制网-法制日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从无期改判为5年有期,许霆的重审轻判令有着类似案情的当事人跃跃欲试。有着“云南许霆”之称的何鹏的代理律师在旁听了许霆案的庭审过程后,兴奋地表示要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有望将这起沉寂了7年的旧案翻过来。

  何鹏原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的学生,2001年3月2日,他持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机上查询余额,因农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何鹏用余额只有十元的卡,在不同地方的ATM机上分221次共取出了现金429700元。随后通知其母亲为其农行金穗卡挂失。

  案发后,2001年3月5日何鹏被刑事拘留。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他认为,许霆案尚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生效。目前重审的结果,可以说是舆论的胜利,而并不一定就是法律的胜利。从许霆案发到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触动了全国许多人的神经,从平民百姓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这场案件的讨论中,而主导者就是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大部分舆论的意见是同情许霆,认为被重判了,重审的结果似乎顺从了“民意”。公众并非法学家,他们的意见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和随意性。如果舆论与法律是一致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当然最理想;当公众舆论与法律不一致,舆论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相反。否则就会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稳定与统一。

  就何鹏一案来说,翻案未必成功。因为即便许霆案改判的结果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也未必就适用于何鹏案。我国适用的不是判例法,上述这两起案件有类似处,但案件的性质、行为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并非完全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加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何鹏案未必会照搬许霆案的判决结果。(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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